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第四条“个转企”应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意愿,依据个体工商户自主申请,(二)应依法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已结清,不存在涉税违法行为及其他未办结事项,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第十条允许“个转企”企业依法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申请人应按照《提交材料规范》等要求办理,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予以登记,第十六条原个体工商户已取得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许可,在符合法律法规且实质审批内容不变的前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