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本乡公共文化服务效能,第三条公众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参与评价的公众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评价程序规范有序,评价结果对外公开,第四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是公众评价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主体,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辖区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的公众评价工作,(三)根据每年的重点工作确定专项评价,包括评价内容、评价标准、评价程序和评价方式等,第九条合理确定参与评价的公众范围,以及与所评价事项的相关程度,第十条合理设计公共文化服务评价指标体系,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评价内容和过程、资料整理和分析情况,第十三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过网络平台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评价结果,第十四条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将评价结果作为考核定级等工作的参考依据,各村公共文化设施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