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我市科研管理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与信用水平,第四条科研诚信管理依据科技计划、奖励、创新活动等科研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第二章科研诚信管理及内容第七条市科技行政部门牵头负责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管理和实施中的信用情况、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科研信用管理及信用问题处理的日常工作,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市科技行政部门开展科研诚信情况的收集记录和不良信用行为的调查处理,记录管理科研活动相关主体的信用信息,对责任主体、主管部门在科研活动实施、经费落实和使用、跟踪管理等行为中的信用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对科技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和参与科研活动过程中其他信用情况,第九条实行科技计划项目、创新活动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承诺制度,不良行为信息是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研活动管理和实施中的科研不端行为以及因违反有关规定受到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情况及相关信息,对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技计划、奖励、创新活动前进行信用核查,市科技局决定将科研诚信主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市科技局将科研诚信主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前,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科研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第十七条市科技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科研信用不良行为记录书面告知责任主体,提升我市科研活动相关责任主体诚信意识和信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