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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管委会 | 2023-09-07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2023年9月7日第2/2023号财政局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运作管理第三章退出及让利机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配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建设,第二章运作管理第四条天使投资基金管理人适用条件天使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应当具有种子期、初创期项目投资管理经验,且企业承诺在获得天使投资基金资金投资后五年内不迁出合作区,(二)跟投项目:基金管理人可采纳主要投资方的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方案,第八条管理费天使投资基金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库建设、尽职调查、项目评审、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支出,第九条投资限制天使投资基金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被投企业)后所持股权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百分之三十,天使投资基金对被投企业的单次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天使投资项目的退出方式和退出价格提交合作区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天使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形成的对被投企业的股权原则上应当在五年内退出,退出方式有以下三种:(一)按协议转让方式由被投企业核心团队、领投方或者被投企业核心团队指定的第三方回购,第十三条退出价格天使投资基金采用协议转让方式退出的具体价格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则被投企业不得以本条规定的协议转让方式退出,第十四条退出要求如被投企业核心团队不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按约定价格回购天使投资基金所持有的被投企业股权,第十五条退出让利天使投资基金通过公开转让方式从被投企业退出时,第十六条退出方案基金管理人根据被投企业经营与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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