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商务局淄博市档案局淄博市财政局淄博市文化和旅游局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9月1日淄博老字号示范创建及保护促进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贯彻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的意见》的要求,会同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档案局等部门(以下称相关部门)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相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淄博老字号示范创建相关工作,第九条提出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规定日期内向所属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3年经营情况,由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向市商务局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申报材料,第十一条认定评审: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和淄博市老字号企业协会共同成立淄博老字号认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评审委”),第十二条社会公示:市商务局在商务局网站对拟认定的淄博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相关信息进行公示,第十七条淄博老字号标识的知识产权属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收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后进行复核,第二十八条淄博老字号企业应当于每半年向市商务局报送一次经营情况,住所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市商务局暂停其淄博老字号标识及牌匾使用权:(一)被区县商务主管部门约谈,住所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市商务局将其移出淄博老字号名录并收回淄博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一)企业破产清算、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三年以上不开展经营活动的,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淄博老字号名录并收回淄博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商相关部门作出移出淄博老字号名录、收回淄博老字号标识使用权及牌匾的决定,市商务局和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采取相关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