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库资金及各财政专户下属财政性资金的审批拨付管理:(一)一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含非税收入),资金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编制资金使用绩效目标报送县财政部门审核,第二章财政性资金的管理及审批第四条预算单位应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的管理,第六条县本级财政资金的管理和拨付审批,(一)县本级财力预算安排到单位及项目的资金,县本级财力预算安排的补助类及工程类项目在项目实施后,首先从预算安排到本部门的其他资金中调剂解决(书面报县财政局审核、县人民政府审批,第七条上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管理和拨付审批,县财政局需将各单位项目资金上月支出情况汇总报县委、县人民政府,纳入年初预算的基金支出审批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点规定执行,第十条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支出管理及审批,各单位在收到财政部门预算批复或下达的资金文件后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规范和强化资金管理;(二)执行已经批复的财政性资金支出预算,(二)组织财政性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