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探索成立佛山标准产品消费者权益保障资金池,逐步完善佛山标准产品先行垫付和产品责任保险等制度,落实“七天无理由退货、先行垫付、产品责任保险”三位一体的消费维权保障措施,规范佛山标准产品消费者权益保障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第三章“资金用途、使用条件和拨付程序”规定了资金用途、申请退货条件、先行垫付流程、第三方评估、申请产品责任保险补贴的条件、补贴程序、补贴最高额度,第四章“风险控制”规定了企业未履行主体责任情形、撤销佛山标准产品证书情形、先行垫付资金最高额,四、重点条款解读1.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佛山标准产品消费者权益保障资金,是指市政府设立的保障佛山标准产品消费者权益的资金,包括开展佛山标准产品七天无理由退货、三包有效期内退货先行垫付资金和对企业购买佛山标准产品责任保险补贴资金两部分,”解释: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标准产品消费者权益保障资金的概念,是指消费者通过佛山标准产品消费维权专用平台申请佛山标准产品七天无理由退货或者三包有效期内退货,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拟定,是指生产企业为佛山标准产品购买的用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种责任保险,”解释:产品责任保险补贴是本《办法》资金用途之一,并已为企业生产的佛山标准产品购买佛山标准产品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