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二)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和管理工作,负责本地区二、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组织申报、初审和推荐等工作,负责二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申报受理、形式审查,申报项目应满足《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绿色建筑标识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申报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进行初审,初审主要内容包括:1.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满足《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省、市(区)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分别对申报二星级、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和专家审查,主要审查申报单位和项目是否具备申报条件,对通过审查的二星级、一星级绿色建筑项目分别在省、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编号由地区编号、星级、建筑类型、年份和当年认定项目序号组成,由项目所在地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项目公示信息报至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发展中心申请编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作要求,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将本地区绿色建筑标识工作开展情况和标识项目清单报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