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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命名管理办法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2023-09-04
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命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促进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和命名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管理办法》和《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第三条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示范单位是经1-2年创建期,第四条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第五条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示范活动的组织协调、政策指导、评审命名、动态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第六条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命名、管理,第七条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每年命名一批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示范单位,第二章创建和申报第八条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制定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示范单位测评指标,申报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示范单位须符合测评指标要求,第十条州(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对照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示范单位测评指标,由州(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向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申报第十一条州(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每年6月30日前向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进行示范县示范单位申报,第十五条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按以下程序对示范县示范单位进行评审和命名:(一)发布通知,全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县示范单位命名有效期限5年,组织或者委托州(市)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对示范县示范单位进行回访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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