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支援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22年3月23日顺义区支援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北京市、顺义区关于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南水北调对口协作(以下简称支援合作)等工作相关要求及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牵头镇要落实好区级及其他各类支援合作资金项目在项目申报、方案审核、资金管理、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结项验收及年度考核等全过程管理中的主体责任,牵头镇负责就项目计划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区支援合作办汇总后报区支援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支援合作地区提交牵头镇履行相关程序,由支援合作地区提交牵头镇履行相关程序并出具反馈项目计划意见函,由支援合作地区提交牵头镇履行相关程序并出具反馈项目计划意见函,说明变更理由并由当地履行项目审批相关程序后及时报牵头镇,第十二条【报告制度】支援合作地区相关单位及挂职干部团队定期向牵头镇报送支援合作项目进展情况和信息,区支援合作办在年度报告中向区支援合作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相关情况,第十三条【项目验收和移交】相关责任单位要按规定做好支援合作项目的验收和移交工作,挂职干部团队要协调支援合作地区相关部门将审计情况报送牵头镇、区支援合作办备案,第十五条【检查抽查】牵头镇应会同相关部门,区支援合作办、牵头镇、挂职干部团队及相关单位积极配合本区纪检监察部门做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各地涉及顺义区支援合作项目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出台前应征求区支援合作办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