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州财政局负责安排州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轮换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第二章计划第十四条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州财政局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第十八条承储企业应当将州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健全州级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州级储备粮仓储等设施、质量检验保障能力建设和维护,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州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可对州级储备粮轮换计划进行调整,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州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州人民政府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州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并下达州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承储企业原则上应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申请,第三十四条州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州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第三十九条州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价格由州财政局会同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发展银行进行核定,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州财政局等部门在依法实施州级储备粮监督检查活动中,可以按照各自职责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州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第四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农业发展银行依法开展信贷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