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对政府投资工程进行集中建设的活动及其相应的监督管理,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专业单位(以下称实施单位)对政府投资工程按照项目管理层级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项目使用单位按照集中建设工作要求和行业发展规划完成资金筹措、项目申报等工作事项,第二章集中建设的实施第五条下列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集中建设:(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办公、技术业务用房以及相关设施工程,组织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实施单位确定规则和具体管理办法,会同实施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发展改革或者其他项目审批部门(以下称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实施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时组建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实施单位与使用单位建立工作联络机制、细化落实事项分工以及相关沟通协商事宜给予指导、协调,第九条使用单位负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第十三条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组织建设,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备案,将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情况纳入重大事项范围,实施单位未完成集中建设工作事项、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或者投资超过概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