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对牵头单位、参与单位情况、创新联合体建设运营方案进行综合评价,2.联合体成员单位近三年承担深圳市级及以上技术攻关或创新载体项目,第六条【限制申请】牵头单位仅限申报1个创新联合体项目,第八条【专家评审】区科创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集中评审,第十一条【监管协议】通过认定的创新联合体需由牵头单位与区科创局签订书面监管协议并遵守相关承诺,第五章验收阶段第十四条【项目期限要求】创新联合体建设期一般为两年,牵头单位在建设期内应每年向区科创局提交一份包括但不限于科研情况、技术进展、发明专利、资金使用等情况的年度绩效报告,第十五条【验收材料受理】牵头单位向区科创局提交相关验收材料,相关验收材料包括:1.认定为区创新联合体的相关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4.经备案体现建设期内创新联合体项目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验原件、交复印件(盖章),第十六条【项目验收】区科创局组织符合条件的专家对创新联合体建设运营情况进行评审验收,支持资金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一)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综合验收为“合格”且牵头单位和首席技术负责人无不良科研信用记录的,且牵头单位原则上应在验收结果公示后30个工作日内退回认定支持资金中经专项审计的结余部分,且牵头单位应在验收结果公示后30个工作日内退回认定支持资金中经专项审计的结余部分和使用不规范资金及利息,区科创局将监督检查及项目验收情况作为创新联合体牵头及参与单位申请区产业资金补贴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