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人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药品零售单位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2023年9月1日第3/2023号商事服务局规范性文件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药品零售单位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为强化药品零售单位管理,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药品零售单位(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监督管理,是指合作区商事服务局根据药品零售单位经营场地规模、药品经营范围、药学技术人员配置及在岗情况(含澳门药学技术人员经备案在合作区执业)、药品质量管理、药品追溯管理、信息化管理水平、药学服务能力、相关系统数据上报、网络销售等因素确定风险等级,合作区商事服务局根据风险等级评定结果,确定对药品零售单位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第五条监管人员职责药品安全监管人员在药品零售单位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第六条风险等级分类药品零售单位风险等级分为四个等级,第七条评分依据及规则风险等级评分通过横琴药品安全社会共治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开展,依照《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药品零售单位风险分级评分标准细则表》(以下简称《评分表》)(附件)计分,系统根据药品零售单位自评及监管人员检查情况,第九条监督管理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应当核查药品零售单位上报的信息是否属实,第十条结果运用合作区商事服务局可以依据风险等级评定结果,确定对各级各类药品零售单位的监督检查频次,不得低于以下要求:(一)对A级、B级、C级、D级风险的药品零售单位分别应当不少于每年一次、两次、三次、四次的日常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