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县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嵊泗分中心)负责《若干意见》的组织实施工作,提出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为“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县财政局负责管理专项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监督预算执行等工作,会同县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嵊泗分中心)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第二章支持龙头、特色航运企业发展第三条《若干意见》所称的“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县现代航运服务业中具有示范引领地位和突出贡献的企业,第五条县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嵊泗分中心)牵头组织开展龙头和专精特“小巨人”企业评选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嵊泗分中心)会同县财政局根据评选标准进行筛选和材料审核,并将本地拟推荐的龙头和专精特“小巨人”企业名单及每家企业有关材料转至县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嵊泗分中心),第七章继续实施航运服务企业地方贡献奖励政策第十五条《若干意见》第六条所述的航运服务企业地方贡献奖励政策,第十章资金管理第十九条专项资金以《若干意见》中有关政策明确的项目主体为扶持对象,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县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嵊泗分中心)共同管理,第二十二条县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嵊泗分中心)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的年度重点任务和企业实际运营情况,县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嵊泗分中心)应在年度预算批复2个月内提出当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第二十五条县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嵊泗分中心)和县财政局要落实绩效目标管理制度,嵊泗县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表专项项目名称嵊泗县现代航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专项资金(万元)5年共2000万元政策总体目标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强港、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和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