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并持保密审查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秘密技术出口保密审查批准书》办理出口申请,会同自治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分别对技术出口项目进行贸易审查和知识产权审查,第十四条限制出口技术的知识产权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国家安全的影响,(二)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重要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影响,第十九条自治区贸易主管部门对技术出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一、背景《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国办发〔2018〕19号,三、目标和任务《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所述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审查细则》采用了《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书》,《审查细则》采用了《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中的相应规定,《审查细则》采用了《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时间要求,(二)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对我国重要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发展能力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