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进一步规范“海南鲜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海南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8月24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鲜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南鲜品”区域公用品牌的管理,重点宣传“海南鲜品”授权的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第六条“海南鲜品”运营管理主体负责对授权使用“海南鲜品”的企业及产品进行目录化管理、常态考核评价和监督,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七条申请“海南鲜品”授权使用的企业和农产品,第八条申请“海南鲜品”授权使用的申请主体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一)依法登记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申请“海南鲜品”区域公用品牌:(一)申请主体注册地址不在海南省辖区内,(十)获得省级单品类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或者市县级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海南鲜品”品牌运营管理主体组织专家组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允许在授权的产品及包装、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海南鲜品”品牌标志,第十四条授权使用“海南鲜品”品牌的使用主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要求每年提供授权产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二)严格按照《“海南鲜品”区域公用品牌形象规范》使用“海南鲜品”品牌标志,收回牌匾及证书:(一)未按照《“海南鲜品”区域公用品牌形象规范》的标志设计图案使用,(二)超出“海南鲜品”区域公用品牌标志授权使用范围内使用的,附件:1.“海南鲜品”区域公用品牌产品认证通用要求2.“海南鲜品”区域公用品牌形象规范3.“海南鲜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指南附件列表: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海南鲜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琼农规〔2023〕8号附件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