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购物点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五条购物点内的公共卫生设施设备完好、无缺损,休憩区内不得有与本购物点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相关的任何形式宣传广告,第四章消防设施及消费安全制度第二十三条购物点内消防安全设备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第三十六条购物点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质量有保证,第三十七条购物点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有偿服务应明码标价,第三十八条购物点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第四十条购物点销售的旅游商品标签应配中外文字对照的标识,第六章服务质量保障第四十四条购物点应设置有商品包装、托运服务等业务窗口,第四十七条购物点应建立健全服务流程、工作标准及岗位责任制度,第四十八条购物点应建立服务监督机制,第七章各部门监管职责第五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购物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旅游文化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引导购物点开展从业人员服务质量培训、公示重要人员岗位信息、建立团队入店相关信息台账等工作,负责购物点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十一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购物点经营场所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