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为深化我市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22号)的相关规定,具体详见《10项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清单》(以下简称《核查清单》),(二)核查期间如企业将资质再分立到外市企业,或者企业变更注册地到外市,核实后如实登记,对本企业《核查清单》所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事项现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确保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办公场所等主要指标满足《标准》要求,企业应于2022年4月21日前将自查情况及建筑业企业资质事项资料等一并整理以书面的形式报核查部门,(二)动态核查阶段(2022年4月22日至6月1日)我局将组织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等采取现场核查、资料核查等形式进行动态核查,做好企业自查工作,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二)请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对照《核查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