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8月29日江西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评价机构实施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质量督导,负责对评价机构实施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质量督导,对全省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质量监督等,对本机构、本行业组织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质量督导,第七条质量督导员具有以下职责:(一)监督技能人才评价活动,第十条外督由省就业中心培训并颁发《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外督)证卡,内督由评价机构及相关行业部门培训并颁发《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员》(内督)证卡,委派机构根据技能人才评价工作需要从本辖区内外督数据库抽调委派,按照相应的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委派使用内督,第十四条委派机构对委派的质量督导员实施考核制度,第十五条质量督导员应自觉钻研技能人才评价的各项知识和质量督导工作技能,(二)对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情况进行督导,4.外督应在日常督导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委派机构提交督导情况记录表;5.委派机构根据外督反馈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第十九条评价机构在评价结束后向委派机构反馈外督现场督察有关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