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范围之外的设施农业用地类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1.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合理选址、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尽量避让或少占耕地(涉及耕地须落实耕地“进出平衡”),设施农业用地项目的用地类型、建设内容和用地规模应当符合要求和标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用地主体将土地恢复违约责任载入用地协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用地主体在用地协议签订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用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书面或者通过省系统提交所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在省系统提交,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是否符合农业发展规划、项目建设内容是否属于设施农业用地类型、项目用地需求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核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职责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补正材料或者进行整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用地主体签订的《广州市设施农业用地协议》,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后报所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撤销该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并报所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省系统中撤销该项目备案信息,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土地恢复义务人不履行土地恢复义务信息上报所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所在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设施农业用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