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景区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九寨沟景区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九寨沟景区管理,第二条九寨沟景区的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等活动,九寨沟景区内的自然资源、自然景观、遗址遗迹、文物、宗教场所等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第五条自治州、九寨沟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九寨沟景区保护、建设、利用、管理等工作的领导,九寨沟景区管理机构按照自治州人民政府和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第六条九寨沟景区内居住以及从事生产经营、开发建设、旅游、宗教、文化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景区资源环境、爱护公共设施的义务,第十条在九寨沟景区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应当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第十二条九寨沟景区内禁止下列活动和行为:(一)在未设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第三章建设第十三条九寨沟景区内符合相关规划的建设项目经九寨沟景区管理机构审核后,第四章管理第十八条九寨沟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景区管理,第二十一条九寨沟景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加强九寨沟景区网络舆情监测、管理、处置等工作,第二十三条九寨沟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公布九寨沟景区游览者最大承载量,第二十五条在九寨沟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无证无照经营,第二十七条根据九寨沟景区环境承载量及环境保护管理需要,第三十三条九寨沟景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景区内的企业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