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8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东营市科技成果分类评价工作指引(试行)为规范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综合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第二章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和评价团队第四条本指引所称科技成果评价机构,科技成果评价机构从事评价的相应专业领域专家库按照一级学科设置,第六条评价团队一般由各类专家、行业用户、第三方(检测)机构等人员组成,第三章科技成果分类和评价内容第八条科技成果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三类,是指具有实践价值的新用途、新功能、新方法、新技术等,是指具有技术开发和产业化价值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工程、新系统、新服务等,第九条科技成果评价内容应包括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文化价值,(一)科学价值主要包括在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等方面的独创性贡献,第五章评价程序第十四条评价委托方(含科研任务委托方、科技成果使用方、科技成果所有方、科技成果完成者等)选择科技成果评价机构,评价委托方与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应当签订规范的委托评价合同,第十六条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应妥善处理委托方或其他相关方关于评价报告内容提出的疑问、异议或申诉,在东营市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科技成果评价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