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域航道事务中心和船闸通航中心(以下统称“各区域中心和船闸中心”)具体承担所辖高等级航道和航道设施的养护工作,高等级航道年度养护经费(含例行养护经费、专项养护经费和应急抢通经费)由省中心、各区域中心和船闸中心编入年度部门预算,第二章养护计划与预算第九条各区域中心根据全省高等级航道现状条件、航道维护范围和标准、航道养护发展需要,第十条省中心应当统筹全省高等级航道年度养护计划编制工作,第十一条省中心、各区域中心和船闸中心应当根据批准的高等级航道年度养护计划和财政有关要求编制高等级航道年度养护预算,省中心、各区域中心和船闸中心应根据批准的年度养护预算对航道年度养护计划进行调整,第十三条高等级年度航道养护预算含例行养护预算和专项养护工程预算两部分内容,省中心应当根据批准的航道年度养护计划和财政有关要求编制航道年度养护预算,第三章例行养护第十五条各区域中心和船闸中心应根据高等级航道维护范围和标准,第十六条各区域中心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实施航道养护,第二十二条各船闸中心应当做好通航建筑物日常监测、养护等工作,第二十四条专项养护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编制专项养护技术方案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一阶段设计文件,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高等级航道养护工作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航道养护管理规定》要求进行年度技术考核,各区域中心和船闸中心应当所辖高等级航道养护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技术核查,省中心应建立养护技术考核奖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