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經信侷:為進一步發揮省級服務型製造示范企業(平臺)的示范引領作用,根據《浙江省省級服務型製造示范遴選管理辦法(試行)》(浙經信服務〔2023〕102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要求,經研究決定對相關示范企業(平臺)進行復核,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復核對象第一、二、叁、四批省級服務型製造示范企業、示范平臺,二、復核內容省經信廳委託各設區市經信侷對示范企業(平臺)進行復核,復核意見為變更的,叁、相關要求1.各縣(市、區)經信部門組織本地示范企業(平臺)填報《省級服務型製造示范企業(平臺)復核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企業紙質《申請表》原件各一份同時報省經信廳備案,3.省經信廳視情況對復核結果進行抽查併公佈,在省經信廳正式復核通過名單印發前,原第一、二、叁、四批省級服務型製造示范企業(平臺)稱號依然有傚,原第一、二、叁、四批省級服務型製造示范企業(平臺)稱號自動失傚,以復核公佈名單內企業(平臺)為準,4.第五、六、七批省級服務型製造示范企業(平臺、項目)出現《管理辦法》變更或撤銷情況的,附件:1.省級服務型製造示范企業(平臺)復核申請表2.省級服務型製造示范企業(平臺)復核情況匯總表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2023年8月15日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關於開展2023年度省級服務型製造示范復核工作的通知(正式印發文件).wps附件1.wps附件2.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