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五类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适用缓缴政策的单位为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五类行业企业,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失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参保单位,企业从2022年5月起申请,根据企业申请的不同缓缴期限,企业申请缓缴的失业保险费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费款,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将缓缴单位信息通过“云南省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失业保险→公共业务→参保单位管理→单位缓缴申请”流程完成申请,缓缴期间单位缴费部分由系统控制暂不推送税务部门,缓缴期满后系统统一将单位缴费部分推送税务部门进行征收,此次失业保险费缓缴政策属于依申请办理事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政策等相关待遇,参保职工个人部分已缴费,单位部分未缴费的参保缴费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