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直有关单位:《延津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第28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延津县县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县长质量奖)是延津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县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全县同行业领先地位、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单位(组织),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县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公告以及宣传、推广、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为加强对县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延津县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县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第七条评委会下设延津县县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评审办主要职责是制修订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及评审标准、评审规则,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十条企业或组织申报“县长质量奖”,第五章评审程序第十三条县长质量奖评审前,第十五条评审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及申报资格进行审查,第六章奖励及经费第十九条县政府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称号的单位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评审经费主要用于县长质量奖的组织、管理、评审、监督、宣传、培育等工作,第二十四条获奖单位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县长质量奖称号,第三十条本县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县长质量奖的评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