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厅、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国资预算单位)和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绩效管理、监督等事项,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省财政厅、国资预算单位和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第八条国资预算企业主要负责:(一)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计划,省财政厅应当在20日内向有关国资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省财政厅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后15日内向所监管(所属)企业批复预算,第十九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经批复的预算执行,第六章预算调整第二十二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进行预算调整:(一)需要增加或者减少预算总支出的,(二)需要调整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不属于预算调整,第二十三条因国家和省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第三十条国资预算单位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第三十二条省财政厅和国资预算单位将预算绩效管理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