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社会救助失信、守信对象的认定、诚信约谈、跟踪记录和档案留存等工作,第二章信用承诺第四条在社会救助服务对象提出社会救助申请、接受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或其他社会救助管理服务时,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或镇(街道)应主动告知并指导其填写《潍坊市社会救助服务对象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1,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或镇(街道)应于本办法实施后,第三章守信行为认定和激励措施第七条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个人无失信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八条经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或镇(街道)认定属于本办法第七条所称守信人员的,第四章失信行为认定和约束措施第九条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或镇(街道)应督促失信人员纠正其失信行为,市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或镇(街道)应及时出具《潍坊市社会救助服务对象失信行为告知书》(详见附件2),第五章信用修复第十四条社会救助服务对象在一定期限内能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第六章信息管理第十七条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或镇(街道)认定守信、失信行为,第七章异议处理第二十条被认定失信人员的社会救助服务对象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潍坊市社会救助服务对象失信行为告知书》15个工作日内向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或镇(街道)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第二十一条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或镇(街道)经核实社会救助对象确有失信行为的,附件:1.潍坊市社会救助服务对象信用承诺书2.潍坊市社会救助服务对象失信行为告知书3.潍坊市社会救助服务对象信用修复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