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市政和园林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规划划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等城市绿地控制线,市市政和园林局按照城市绿化规划,城市绿化建设计划应当重点安排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的建设,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等,第十三条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的绿化、城市交通道路的附属绿化等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建设单位应当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报送市市政和园林局,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城市绿地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市市政和园林局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市市政和园林局应当按照规定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第三章管理和保护第十八条城市绿化的管理和保护按照下列分工实施:(一)城市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行道树及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附属绿地的绿化,市市政和园林局及其下属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对城市绿化管理和保护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但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市市政和园林局和绿地管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