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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增资扩产奖励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2023-08-21
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增资扩产奖励项目实施细则(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3年8月15日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增资扩产奖励项目实施细则(试行)为加强对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增资扩产奖励项目的管理,第二条奖励范围:(一)企业投资奖励:项目单位新建或扩建的工业厂房和项目新购置的生产设备的实际投入,(二)园区、镇街流转奖励:整体迁移(总部迁移)成功流转项目的“流出”镇街(园区)和部分迁移(总部不迁移)成功流转项目的“流入”镇街(园区),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三条申报企业投资奖励的项目投资主体为在东莞市注册登记成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东莞市形成实际工业产能的制造业企业或其关联企业,第四条申报企业投资奖励的项目实施地在东莞市内,第五条申报企业投资奖励的项目实际投入以发票等合法票据为准,(一)企业投资奖励: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的新建或扩建工业厂房和新购置生产设备按实际投入不超过5%比例进行奖励,(二)园区、镇街流转奖励:对整体迁移(总部迁移)成功流转项目的“流出”镇街(园区)或部分迁移(总部不迁移)成功流转项目的“流入”镇街(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同一个成功流转的项目原则上只奖励一个园区、镇街),申报企业(单位)不存在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的情形,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申报文件,镇街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直接将申报资料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园区、镇街流转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形式审查、征求意见、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等环节确定项目入库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园区、镇街根据项目入库计划按相关规定申请资金预算(对于事后奖励的企业投资奖励项目,按规定下达拨付资金(市级财政及园区、镇街财政按比例各自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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