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和《关于做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浙市监反垄断〔2021〕4号),结合实际,我局组织开展了妨碍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的专项清理,决定对《浙江省鹿城鞋业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管理办法》(温鹿科〔2020〕21号)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将第九条(三)其他“入驻机构约定在十年内不得离迁注册地,不改变其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方可享受扶持政策,享受的扶持政策内容将在各自的《入驻协议》中说明和确定,同一机构不得同时享受或重复享受,”修改为“入驻机构享受的扶持政策内容及其他相关要求将在各自的《入驻协议》中说明和确定,同一机构不得同时享受或重复享受,”本通知自2022年5月1日起生效,温州市鹿城区科学技术局2022年3月21日语言播报《关于修改<浙江省鹿城鞋业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管理办法>文件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