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承储企业确定第七条为确保区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承储区储备原粮,第九条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对承储企业未按要求实施区储备粮承储、轮换、动用等任务的,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怀柔区支行制定区储备原粮轮换计划,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安排承储企业开展轮换工作,区储备成品粮的轮换由承储企业按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适时轮换,由承储企业报经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三)区储备原粮出、入库轮换费用补贴标准依据《北京市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京财经—〔2010〕1055号)为:粮食出库、入库各0.01元/公斤,补贴标准依据《北京市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京财经—〔2010〕1055号)为:粮食出库、入库各0.01元/公斤,承储企业监管费用标准:40元/吨·年,承储企业储存费用标准:430元/吨·年,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或者储粮地点检查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情况,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委派具备资质的审计机构对区储备粮承储企业涉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