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原县自然资源局拟订了《三原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三原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三原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应依法取得县自然资源部门的规划审批手续,向县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向县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第二十条乡镇企业依法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为五年,镇(办)、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依法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为长期,第二十一条乡镇企业、镇(办)、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等土地使用条件进行项目建设,第四章部门职责第二十三条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群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条各镇(办)为本辖区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责任单位,制止非法占用和非法转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行为,第二十八条各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项目经批准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