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管理,第二章证件印制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全国统一样式的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全国统一样式印制本地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第六条《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编号制度,《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证书编号实行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第五章证件管理第十八条《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第十九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经原发放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第二十一条《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换发和补发均不得向劳动者收费,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