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9〕18号)文件精神,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以村级组织为实施主体、村民为受益主体,解决村民群众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七)已建成村级公益事业的修缮类管护项目,六、不得纳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主要包括:(一)超过县政府规定的筹资筹劳限额标准及举债额明显超出村集体经营性收入承担能力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二)当年已列入财政补助计划的项目以及以往3年内已列入县以上财政补助计划而未能实施的项目,七、奖补对象原则上是具有集体属性的行政村、农村社区、村民小组、自然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上年村集体经营性收入情况参照村级公益类项目补助比例,乡镇(街道)应于一个月内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实施方案上报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多渠道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政策标准、管理办法、申报程序和年度立项计划及执行结果,乡镇(街道)应督促指导村级组织建立健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运行管护机制,明确管护责任,原《缙云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缙财乡〔2018〕1号)同时废止,原由县财政局制定的有关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