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46号)、《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广实施集群注册登记注册模式工作地通知》(川市监函[2019]1171号)的要求,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市场主体集群注册是指多个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体工商户以一家托管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下称“住所”)地址,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办理托管企业设立或增设“商务秘书服务”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第六条托管企业在场地租赁合同期限内无特殊原因不允许变更住所,应当提前30日通知集群企业并协助集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在集群企业住所变更登记全部办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后,须向登记机关提交集群企业住所变更登记全部办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的情况说明,鼓励有条件的托管企业为集群市场主体提供登记注册、年报公示、记账和报税代理,(二)托管企业应收集集群市场主体基本经营信息及重大活动信息,第十二条集群市场主体凭与托管企业签订的托管合同及加盖托管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办理登记注册,第十三条集群市场主体在同一登记机关行政区划内增设经营场所,集群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一)托管企业住所变更的,(三)托管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异常名录的,第四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托管机构遵守本办法规定及履行托管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集群市场主体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