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科研管理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诚信意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科技局组织开展的科技计划项目、科研平台、企业资质、科技奖励、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办理等各类科技活动管理全过程,第四条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包括第二条所列各类科技活动(以下简称:科技活动)的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负责人(或申报人)、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违规失信行为管理,第五条市科技局政策法规与科技监督处牵头负责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技活动中的科研诚信管理、科研诚信问题的调查和处理等日常工作,第二章科研失信行为认定第六条科研失信行为是指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在实施或参与科学技术活动过程中,第七条科技活动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的失信行为:(一)在科技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第八条科技活动负责人(或申报人)失信行为:(一)在科技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相关责任主体在科技活动全过程发生的严重失信行为,第十二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信息应当包括:责任主体名称、法人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自然人的身份证件号码、项目(平台)等科技活动的编号和名称、严重失信行为、处理处罚结果等,(三)由相关科技管理部门在科技活动管理或监督检查中予以认定查处,将相关项目(平台)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第五章科研诚信管理机制第十九条列入科研诚信失信行为记录的,对科技活动承担单位、负责人和组成人员进行诚信审核,第二十四条从事科学技术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