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征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仪征补安置〔2023〕111号(本公告为第1次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现将拟订的3015地块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仪征市新城镇红旗村村集体、十组,二、土地现状、安置人数及补偿安置费用单位:公顷、万元、人序号被征地村(组)被征地面积地类安置农业人数征地补偿费用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合计小计其中:耕地1红旗村村集体0.28350.1478000.1357011.90670.00000.000011.90672红旗村十组2.29292.29291.8383001580.824735.25004.1362120.21093沙河村村集体1.32061.15470.148900.1659048.89030.00000.335049.22534沙河村十一组0.20000.20000.19630037.05007.05000.441714.54175沙河村十二组0.20000.20000.19750047.05009.40000.444416.89446沙河村十六组0.77950.77950.3639001327.477430.55000.818858.84627沙河村十八组2.09402.09401.7874002673.813561.10004.0217138.93528沙河村二十一组6.30966.30964.53650072222.4134169.200010.2071401.82059沙河村二十二组2.56942.56941.8810004390.5714101.05004.2323195.8537合计16.049515.747910.949800.3016176569.9974413.600024.63721008.2346三、征收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四、补偿方式与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扬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扬府发〔2020〕95号)的规定执行,(二)青苗补偿标准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扬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扬府发〔2020〕95号)的规定执行,(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扬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扬府发〔2020〕95号)的规定执行,五、安置对象、方式及社会保障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六、其他事项1、本公告在仪征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yizheng.gov.cn)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园区(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自2023年8月10日至2023年9月9日,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9月9日)提出,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8月10日至2023年9月9日,附图: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仪征市人民政府2023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