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核定引导基金管理费等工作,第十条市财政局按年支付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费,年度管理费按截至上年年末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2%)支付,第十二条引导基金对产业类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25%,对创投类子基金的出资比例可提高到40%,引导基金的出资比例最高可以达到50%,第十六条产业类、创投类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创投类基金管理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可放宽至不低于500万元,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四)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被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具体比例在相关协议中予以明确,创投类基金可适当提高管理费比例,可提高引导基金让利幅度,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基金存续、奖惩措施、核定管理费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