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的通知》(梧政规〔2021〕5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县地下空间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我县在2016年8月31日不动产登记实施前,建设单位已取得地下空间使用权的,按国有建设用地出让性质登记,未取得地下空间使用权的,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申请确权登记时必须取得地下空间使用权,否则视为未取得地下空间使用权,四、未取得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地下车库(位)建设符合县城规划,取得合法地下空间使用权方可办理确权登记发证及转移登记发证,五、超出《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范围的,且未取得规划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的,六、根据《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的通知》(梧政规〔2021〕5号)第3.3条第2款:“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补签出让合同后可依法确定地下空间产权,《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我县地下空间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有关事项的通知》(蒙政发〔2019〕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