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实现工程建得好、管得好、长受益,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并接受社会监督,一、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所辖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二、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三、供水单位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等工作,附件:乐山市市中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落实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