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第九条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分级分类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对项目承诺内容以及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能源消费等情况,由项目管理权限对应的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能源消费等情况开展检查抽查,第二十一条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市(州)节能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报告节能审查情况,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