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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沂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 | 2023-08-10
市财政局起草了《临沂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临沂市司法局2023年8月10日临沂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临沂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第四条引导基金投资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第十一条参股基金投资临沂市内企业、项目的资金不少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1倍,(二)投资的临沂市外企业在临沂市投资设立新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第四章投资决策第十三条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申请设立参股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大陆登记注册,明确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执行完第一条让利政策后的剩余投资收益,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执行完第一条和第二条让利政策后的剩余投资收益,第二十九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第三十一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按季度汇总引导基金、参股基金运行情况报送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三十四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参股基金运作情况,引导基金管理公司3年内不再受理该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出资申请,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约谈:(一)基金设立方案经核准后超过4个月,市财政局应对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约谈:(一)准备设立的参股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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