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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节能监察办法

花溪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2023-08-10
是指工业节能监察部门依法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能源生产、使用、服务等相关企业、机构执行节能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工业节能监察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八条工业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第十条工业节能监察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应当采取现场监察方式:(一)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六)重点用能企业年度工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被监察单位实施工业节能监察的依据、内容、时间和要求,被监察单位拒绝确认的,发现被监察单位有违反节能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应当责令被监察单位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发现被监察单位有违反节能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责令被监察单位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但未违反节能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但确认被监察单位落实监察意见、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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