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从事和参与本市应急储备成品粮承储轮换、经营管理、监督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承储和代储、代轮换第五条厦门市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储备粮集团)及其子公司作为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的承储企业,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的采购、储存、轮换和管理,(二)代轮换是指应急储备成品粮实物存放于承储企业仓库内,与代储、代轮换合作相关联的应急储备成品粮采购价格,第十条承储企业应与合作企业签订代储或代轮换合作协议,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加强对入库应急储备成品粮的质量监管,承储企业应对新入库的应急储备成品粮的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抽验,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应急储备成品粮管理的主体责任,定期与不定期对应急储备成品粮的库存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安全生产以及规范化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依据相关法规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代储、代轮换企业检查应急储备成品粮的数量、质量、等级和储存安全、生产安全等情况,(二)向企业相关人员了解应急储备成品粮管理、储存、轮换等情况,代储、代轮换企业发生重大经济事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致使应急储备成品粮遭受损失的,(一)应急储备成品粮库存低于协议约定的代储数量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承储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