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行政审批、批后监管和竣工验收及后续管理,第四条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共同负责做好城市规划区内附属绿地建设工作,第五条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单位和居住区绿化的监督检查,第六条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对附属绿地植物病虫害的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规划建设与管理第七条附属绿地养护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由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确定管护责任单位,建设单位应向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报备建设工程配套绿化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在报备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在以下方面进行批后管理:1建设工程配套绿化的设计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2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建设单位要及时通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进行绿化验收,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接到竣工验收书面申请后,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园林绿化专业单位进行庭院绿化建设,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及小区物业行业管理部门等单位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庭院、居住区绿化管理养护责任单位未按照要求做好植物病虫害消杀、除治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