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开展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所属范畴,连续两个纳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二)补助标准1.2022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按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10%给予补助,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补助办法》相关要求,按照系统相关提示和要求在线补充、确认补助信息,请参照《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信息补充确认表》(附件2),填写确认企业的年度销售收入、研发投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总额等数据信息,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参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情况、领域情况说明及规上企业国家统计局研发活动统计报表等信息,各区市审核提交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3日17:00,请相关企业和各区市管理部门合理安排确认、审核提交时间,由于上传或审核时间问题造成的后果由相关企业和各区市管理部门自行负责,四、报送地址及联系方式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海普路8号联系方式:市科技局高新科6786633市财政局科教文科6688023市税务局所得税科6591320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业务咨询电话(见附件1)附件:附件1: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业务咨询电话.doc附件2: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信息补充确认表.doc附件3:集成电路领域企业有关情况说明.doc附件4: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确认汇总表.doc烟台市科学技术局烟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