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以工代赈示范工程专项2023年第四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23〕584号)文件精神,现下达2023年第四批以工代赈示范工程资金560万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全国“十四五”以工代赈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坚守“赈”的初心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功能的意见》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深刻把握以工代赈“工程是手段、赈济是目的”“项目建设是平台载体、就业增收是根本目标”的政策内涵,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按照批准项目的名称、内容和规模进行建设,项目建设所需其他资金要确保足额及时到位,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自主开展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和管理,要将以工代赈项目实施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欠发达地区振兴发展紧密衔接,在开展工程项目建设、组织群众务工和发放劳务报酬等工作基础上,依托以工代赈项目广泛实施劳动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开发等多种赈济模式,进一步延伸扩大就业容量,劳务报酬发放金额不低于中央投资30%的基础上,带动更多农村劳动力参与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