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试点(以下称“试点”),统筹规划渔港经济区建设,在建设现代渔港的基础上,建设一批以渔港为龙头、城镇为依托、渔业为基础,(3)区域内已拥有或规划建设智慧渔港、平安渔港、绿色渔港、产业渔港等相关设施设备,落实渔港管理和驻港监管各项工作要求,试点主要围绕建设智慧渔港、平安渔港、绿色渔港、产业渔港开展,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根据中期评估和试点验收情况,在试点中期评估合格后根据评估结果安排奖励资金(每个试点4000万,在统筹考虑基础条件、试点工作成效、试点积极性等因素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产业发展状况、工作基础、组织领导情况、试点积极性、总体投入情况等因素,农业农村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项目验收规程》,省级农业农村(渔业)部门、财政部门组织试点验收,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对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项目实行激励机制。